桃園市立龍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手機使用管理要點
桃園市立龍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手機使用管理要點
101.4.23 訂定
103.2.18 主管會議修正通過
107年1月1日國高改隸修正校名
一、依據:
(一)、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辦理。
(二)、為避免手機使用於校園學習環境肇生負面影響,特訂定相關管制之辦法,俾兼顧
學生家屬聯繫需求及校園學習環境之秩序維護。
二、使用時機及原則:
(一)、上課時(含自習、午休)手機一律關機放在書包內,以避免影響上課秩序,如違犯規定,師長得依校規予以懲處;下課時間不予管制。
(二)、本校嚴禁同學上課使用手機,全體師生應善盡教室秩序維護責任,以營造良好的
學習環境。
(三)、學生使用手機若違反校規(如:以手機側錄、聯繫聚眾、傳遞不當影音、違規訂
外食、違反考試規則等),均依校規懲處。
(四)、基於學校網路傳輸品質因素,嚴禁學生攜帶網路分享器等網路傳輸用品至學校使
用,違者依校規懲處。
(五)、學生攜帶手機到校請自行妥慎保管,遺失自行負責。
(六)、其他智慧型電子產品(如平板電腦、電子遊戲機、電玩等)之使用一律比照本要
點辦理。
三、違規時處理程序:
上課時於教室內若發現手機,師長得以強制命令學生立即關機並收於書包中,如經師長
糾正後屢勸不聽、態度傲慢者,除可依校規實施懲處,情節嚴重該案移送重大獎懲委員
會議討論懲處。
四、違規使用區分與懲處之依據:
(一)、上課(正常作息)期間:手機一律關機放在書包內,以免影響上課秩序。
違者可處分(輔導)條文如次:
1.學生獎懲規定9-4「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,影響他人學習,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。
」記警告1次。
2. 學生獎懲規定9-5「上課時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,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」記
警告2次。
3.經師長多次糾正後仍屢勸不聽、態度傲慢者,該案移送重大獎懲委員會議討論
懲處。
(二)、考試時間:嚴禁使用。違者可處分條文如次:
1.考試舞弊或違反考試規則依本校「試場規則」第四條:「於試場內交談、旁窺、
夾帶、傳遞、換卷、查看電子器材內之資料….. 」,除取消該科成績外,並記
大過乙次。
(三)、未經當事人同意或側錄不雅、不當有違善良風俗之相關影音,違者除依校規懲處,
並依法承擔法律追訴刑責。違者可處分條文如次:
1.學生獎懲規定第9-17款:「使用言語或文字,當面或藉由平面、網路或其他電
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,情節尚非重大者」記警告2次。
2.學生獎懲規定第10-21款:「 使用言語或文字,當面或藉由平面、網路或其他
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,勸導不聽,再犯者」記過2次。
3.學生獎懲規定第11-17:「使用言語或文字,當面或藉由平面、網路或其他電子
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,情節嚴重者,記大過乙次或移送重大獎懲委員會議討論懲處。
(四)、學生未經許可私自攜帶網路分享器到校,經發現將視同違禁品予以沒收保管,並因意圖影響學校網路使用頻寬,竊佔學校資源。違者可處分條文如次:
1.學生獎懲規定第11-3:「毀壞學校公物或環境、浪費資源,致影響教學行為,情
節嚴重者」,記大過乙次。
五、本要點經主管會議通過,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